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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718 征求意見稿(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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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8 征求意見稿(第五版)_202008261229028863.pdf
GB 7718-20XX
1前言
本標準代替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本標準與 GB 7718-2011 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將部分正文內容移至附錄,調整了章節(jié)編號的順序;
——修改了預包裝食品、規(guī)格的定義;
——增加了食品屬性名稱的定義,修改了保質期的定義,刪除了主要展示版面的定義;
——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名稱的標示方式;
——修改了配料表的標示要求,進一步明確了食品添加劑的標示方式,修改了配料表歸類標示的要
求,修改了定量標示的要求;
——修改了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最小高度及相應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
積要求;
——修改了生產者、經銷者信息的標示要求;
——修改了食品中含有致敏物質時的標示要求;
——增加了對進口食品的標示要求;
——修改了轉基因食品的標示要求;
——增加了新的附錄 A“預包裝食品標簽中文字的使用要求及部分標簽項目的推薦標示形式”,原附錄
C 的內容合并到新的附錄 A;原附錄 A“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變更為附錄 C,進一步
明確了不規(guī)則包裝物最大表面面積的計算方法;增加了附錄 D“配料定量標示的標示形式”、附錄 E“致敏
物質在食品標簽中的標示形式”、附錄 F“推薦性標示內容”。GB 7718-20XX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
本標準不適用于為預包裝食品在儲藏運輸過程中提供保護的食品儲運包裝標簽、散裝食品和現制現
售食品的標識。
2 術語和定義
2.1 預包裝食品
預先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或)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
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tǒng)一的質量、體積及長度標識的食品,也包括預先包裝或者制
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以計量稱重方式銷售的食品。
2.2 食品標簽
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
2.3 屬性名稱
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固有特性的專用名稱,應能充分說明食品的真實屬性。屬性
名稱可包括對配料特性、工藝特點、食品類別等一種或多種食品專屬特征的描述。
2.4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
加劑。
2.5 生產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
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2.6 保質期(最佳食用日期)
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
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2.7 規(guī)格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預先定量的預包裝食品時,對凈含量和內含件數關系的表述。
3 基本要求
3.1 應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
3.2 應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食品標簽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
分離。
3.3 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科學常識的內容。
3.4 應真實、準確,不得虛假、夸大,不應使用欺騙性的語言文字、圖形、符號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
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2GB 7718-20XX
3.5 不應以語言文字、圖形、符號等方式明示或暗示食品或食品中的某成分或配料具有預防、治療疾病的
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6 應使用規(guī)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可以同時使用繁體字、拼音、少數民族文字和外文。使用繁體字、
拼音、少數民族文字和外文時,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強制性標示內容應與規(guī)范漢字含義一致(商標、
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文字的字高和使用要求應符合附錄 A 的有關規(guī)定。
3.7 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多個不同品種獨立包裝的可單獨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預包
裝食品標識應當分別標注。若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容器)上的強制標示內容,可免除
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
4 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內容
4.1 概述
在國內生產、加工、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內容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營養(yǎng)標簽、凈含量
和規(guī)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電話、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
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致敏物質提示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
4.2 食品名稱
4.2.1 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食品的屬性名稱。
4.2.1.1 當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發(fā)布的公告中已規(guī)定或使用了某食品的
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與上述名稱同義或本質相同的等效的名稱作為屬性名稱。
4.2.1.2 無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發(fā)布的公告中規(guī)定或使用的名稱及其同
義或本質相同的等效名稱時,應使用不易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名稱,如該食品的“常用名稱”、“通
俗名稱”等。
4.2.2 當食品的屬性名稱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類別時,應使用同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
色標示食品的屬性名稱。
4.2.3 可在食品屬性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同時標示食品的“新創(chuàng)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
“地區(qū)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等名稱。當上述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混淆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詞語時,
應使用不大于屬性名稱的字高且與屬性名稱相同的字體顏色進行標示。
4.2.4 可在食品的屬性名稱前或后附加關于食品本身或其配料狀態(tài),生產加工工藝或制作方法,食用方法
或用途,物理狀態(tài),感官、風味、形狀等特征的描述性用語。
4.3 配料表
4.3.1 預包裝食品(包括單一配料食品)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標示其屬性名稱,
食品添加劑按照 4.3.1.4 的要求標示名稱。
4.3.2 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yōu)槠渌煞謺r,可用
“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
4.3.3 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以質量計)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 2%的配
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fā)或去除的配料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標示。
4.3.4 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或原料制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
配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
遞減順序標示。
4.3.4.1 當復合配料中的全部或部分原始配料與食品中直接使用的其他配料相同時,也可不標示復合配料
的名稱,同時將相關配料合并計算后,按其在終產品中的總量以遞減順序標示。
4.3.4.2 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 25%時,可不標示其
原始配料。
3GB 7718-20XX
4.3.5 食品添加劑和營養(yǎng)強化劑應當標示其在 GB 2760、GB 14880 中或相應公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
的通用名稱。既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營養(yǎng)強化劑又可以作為其他配料使用的,應按其在最終產品
中發(fā)揮的作用標示。加工助劑、已經失去活性的酶制劑可不標示。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 25%的復合配料
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 GB 2760 規(guī)定的帶入原則第 1 款的,不需要標示。
4.3.5.1 食品添加劑可以直接標示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也可將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歸類標示并同時
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標示形式見附錄 B)。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只選擇附錄 B 中的
一種形式標示。
4.3.5.2 在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和功能類別名稱時,如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不大于
60cm2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 C),可用 GB 2760 中列出的國際編碼(INS 號)代替食品添加
劑的通用名稱。同時,若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的需要,可以標
示其通用名稱。
4.3.6 由食品制成的,承擔一定包裝功能,可以和其中的食品一起食用的物質,也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原始
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國家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4.3.7 生產過程中添加、起非發(fā)酵作用,未經過滅活或去除工藝的菌種,應當標示所添加菌種的具體名稱,
可同時標示相應菌株號及菌種含量。在生產過程中添加、起發(fā)酵作用,未經滅活或去除工藝的菌種,可
按照表 A.3 的方式標示。在生產過程中添加、起發(fā)酵作用,經滅活或采取過濾等方式去除的菌種可不標
示。
4.3.8 附錄 A.6 列出的配料,既可以標示配料的屬性名稱,也可以采用歸類標示的方式,國家標準、行業(yè)
標準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4.4 配料強調與定量標示
4.4.1 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或含有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應采用在配料表中明
示,或附加文字說明的形式標示該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標示形式參見附錄 D)。
4.4.1.1 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若符合下述情況之一的不屬于特別強調,可免
于標示其添加量或含量。強制性標準或產品執(zhí)行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及其他法律、
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a. 因致敏物質標示提示或其它警示用語、提示用語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
b. 僅在食用方法或產品搭配建議中提及到的配料或成分;
c. 僅用于說明產品的性狀、風味、口味、口感、工藝等感官特征。
4.4.1.2 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應標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若符合下述情況之一的
可免于標示添加量或含量,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a.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中規(guī)定的食品名稱及其同義或本質相同的等效名稱中的配料或成分;
b.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中已規(guī)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或成分;
c.僅用于說明產品的性狀、風味、口味、口感、工藝等感官特征,并同時使用“味”、“風味”等詞
語修飾的配料或成分。
4.4.1.3 印刷在產品包裝上的,用于說明口味、風味等的圖示或圖片,如涉及某種食品或食品配料,不屬
于特別強調。僅使用香精調配出的口味,不允許使用相關原料或食物的真實照片
4.4.2 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
在成品中的含量
4.4.2.1 使用“無”、“不含”等詞匯時,其相應配料或成分含量應為“0”,若其他法律、法規(guī)或食品安全標
準中另有規(guī)定的應從其規(guī)定。食品添加劑、污染物及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中規(guī)定的不允許添加的物質,或
不應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質不得使用“無”、“不含”及其同義語等詞匯進行聲稱(含量聲稱同義語見附錄 D)
4GB 7718-20XX
4.4.2.2 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義語等詞匯;若其他法律、法規(guī)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有規(guī)
定的應從其規(guī)定
4.5 凈含量和規(guī)格
4.5.1 凈含量的標示應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計量稱重方式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標示“計
量稱重”代替凈含量。(凈含量的標示要求和標示形式見附錄 A)。
4.5.2 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按以下形式標示包裝物(容器)中食品的凈含量。
a.液態(tài)食品,用體積或質量單位標示;
b.固態(tài)食品,用質量單位標示;
c.半固態(tài)或粘性食品,用體積或質量單位標示;
d. 動物或植物來源的各種腸衣,用長度單位標示。
4.5.3 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板面標示。
4.5.4 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且固相物質為主要食品配料時,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以質量
或質量分數的形式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4.5.5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單件預包裝食品時,該預包裝食品的包裝在標示凈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規(guī)格。
4.5.6 規(guī)格的標示應由單件預包裝食品凈含量和件數組成,或只標示件數,可不標示“規(guī)格”二字。單件預
包裝食品的規(guī)格等同于凈含量,可不標示“規(guī)格”二字。
4.6 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
4.6.1 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
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4.6.1.1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4.6.1.2 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應同時標示集團公司的
名稱、地址。
4.6.1.3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同時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4.6.2 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的聯(lián)系方式應標示以下至少一項內容電話、傳真、電子郵箱、
網址等。
4.7 日期標示
4.7.1 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標明
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標示形式參見附錄 A)。日期標示不應與包裝物分離,不得加貼、補印、篡改。
4.7.2 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應
根據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外包裝上標示的生產日期應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
或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4.8 貯存條件
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示貯存條件(標示形式參見附錄 A)。
4.9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4.9.1 應標示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預包裝食品,標示形式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9.2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受委托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也可同時標示委托
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4.10 產品標準代號
在國內生產并在國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標示產品所執(zhí)行的標準代號和順序號。
4.11 產品質量(品質)等級
食品所執(zhí)行的相應產品標準已明確規(guī)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
5GB 7718-20XX
4.12 致敏物質提示
4.12.1 部分食品配料可能導致部分人群產生過敏反應,如用作配料,應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
表鄰近位置標示提示內容(致敏物質類別名單及標示形式見附錄 E)。
4.12.2 生產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致敏物質時,如共用生產車間、共用生產線時,應標示致敏物質提示信
息(標示形式見附錄 E)。
4.12.3 附錄 E.5 列明的配料,可免除致敏物質標示。
4.13 營養(yǎng)標簽
4.13.1 特殊膳食類食品,應當標示主要營養(yǎng)成分及其含量,標示方式按照 GB 13432 執(zhí)行。
4.13.2 除上述食品外,營養(yǎng)標簽的標注方式按 GB 28050 執(zhí)行。
4.14 其他標示內容
4.14.1 輻照食品
4.14.1.1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經輻照處理”。
4.14.1.2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食品配料,應在配料表中,或在其鄰近位置標明。
4.14.2 轉基因食品
轉基因食品的標示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未采用轉基因原料生產的食品,不得標示“非轉
基因食品”。
4.14.3 特殊食品
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需特殊審批的食品,其標簽標識中需審批事項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內容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按照本標準第 4 章下的相應要求標示食品名稱、規(guī)格、凈
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簽上標注,則應在說明書或合同中注明。
6 豁免標示內容
6.1 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
酒精度大于等于 10%的酒類;食醋;食用鹽;固態(tài)食糖類;味精。
6.2 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 20 cm 2時,可以只標示食品名稱、凈含量、生
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6.3 當計量稱重方式銷售的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 10 cm 2時,可免于標示
“計量稱重”。
7 進口食品
7.1 一般要求
7.1.1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標示內容(包括標簽上標示可獲得的說明書)需符合中國法律、法規(guī)及
食品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
7.1.2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需有印刷或加貼的中文標簽。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應標示本標準以及其他
法律、法規(guī)、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強制性標識內容。標簽上外文或繁體字所表述的內容應與規(guī)范漢字有
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且外文或繁體字
表述的內容也應符合本標準 3.2 至 3.5 的要求。
7.1.3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標示內容應符合 GB 7718 中第 4 章(4.9-4.11 除外)中相應條款的要求。
7.2 配料表
6GB 7718-20XX
7
進口預包裝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內容均須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對應內容,原產品外文配料表中沒有標注,
但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應當標注的內容,也應標注在中文配料表中(包括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
加入的水和單一原料等)。
7.3 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
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
7.4 原產國或地區(qū)
7.4.1 原產國(地區(qū))是指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qū))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地區(qū))為原產國。兩個及以上
國家(地區(qū))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后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qū))為原產國。
7.4.2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qū)區(qū)名(如香港、澳門、臺灣)。也可同時標示其原料或配
料的來源或生產國家或地區(qū)名稱。
7.5 日期標示
無生產日期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根據原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經推算后標示生產
日期。
7.6 適宜人群、食用量或食用方法
進口預包裝食品原標簽中涉及適宜人群、食用量或食用方法等的信息,應有相應的中文內容。適宜
人群及食用量應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
7.7 質量(品質)等級
進口預包裝食品可標示質量(品質)等級。所標示的質量(品質)等級,應保證真實、準確,并應
與我國相應產品標準所要求的質量(品質)等級一致。
7.8 其他
進口預包裝食品可不標示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
8 推薦標示內容
預包裝食品標簽還可以標示批號、食用方法及適宜人群等推薦性標示內容。上述推薦性標示內容的
具體標示要求參見附錄 F。GB 7718-20XX
8
附錄 A
預包裝食品標簽中文字的使用要求及部分標簽項目的標示形式
A.1 概述
本附錄規(guī)定了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文字的使用要求,并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預包裝食品部分標簽項目的
推薦標示形式。標示相應項目時可選用但不限于這些形式,如需要根據食品特性或包裝特點等對推薦形
式調整使用的,應與推薦形式基本涵義保持一致。
A.2 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文字要求
拼音的字高不得大于對應的規(guī)范漢字(商標除外)。所有外文、繁體字的字高不得大于相應內容的
規(guī)范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 60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
高度不得小于 1.8 mm。
A.3 凈含量和規(guī)格的標示
A.3.1 凈含量的計量單位應按表 A.1 標示。
表 A.1 凈含量計量單位的標示方式
計量方式
凈含量(Q)的范圍
計量單位
體積
Q< 1000 mL
Q≥ 1000 mL
毫升(mL) (ml)
升 (L ) (l)
質量
Q< 1000 g
Q≥ 1000 g
克 (g)
千克 (kg)
長度
Q< 100cm
Q≥100cm
厘米(cm)
米(m)
A.3.2 凈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 A.2 的規(guī)定。
表 A.2 凈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凈含量(Q)的范圍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Q ≤ 50 mL; Q ≤ 50g;Q ≤ 100cm
2
50 mL < Q ≤ 200 mL; 50 g <Q ≤ 200g;
3
200 mL < Q ≤ 1L; 200 g < Q ≤ l kg
4
Q> l kg; Q>1 L;Q >1m
6
A.3.3 單件預包裝食品的凈含量(規(guī)格)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450g;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225 克(200 克+送 25 克);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200 克+贈 25 克;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200+25)克。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凈含量 250 克、贈送 25 克
凈含量:150 米
計量稱重
A.3.4 凈含量和瀝干物(固形物)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425 克,瀝干物(固形物或“某固態(tài)食品配料”)不低于 255 克(或不低于
60%)。
A.3.5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時,凈含量和規(guī)格均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 40 克×5;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 5×40 克;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200 克(5×40 克);GB 7718-20XX
9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200 克(40 克×5);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200 克(5 件);
凈含量:200 克規(guī)格:5×40 克;
凈含量:200 克規(guī)格:40 克×5;
凈含量:200 克規(guī)格:5 件;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200 克(100 克 + 50 克×2);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200 克(80 克×2 + 40 克);
凈含量:200 克規(guī)格:100 克 + 50 克×2;
凈含量:200 克規(guī)格:80 克×2 + 40 克。
A.3.6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不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時,凈含量和規(guī)格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200 克(A 產品 40 克×3,B 產品 40 克×2);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200 克(40 克×3,40 克×2);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100 克 A 產品,50 克×2 B 產品,50 克 C 產品;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guī)格):A 產品:100 克,B 產品:50 克×2,C 產品:50 克;
凈含量/規(guī)格:100 克(A 產品),50 克×2(B 產品),50 克(C 產品);
凈含量/規(guī)格:A 產品 100 克,B 產品 50 克×2,C 產品 50 克。
為方便表述,上述凈含量的示例統(tǒng)一使用質量為計量單位,使用冒號為分隔符。標簽上應使用實際
產品適用的計量單位,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空格或便于識讀的其他符號作為分隔符。
A.4 日期的標示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線、連字符、句點等符號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號一般應標示 4
位數字,包裝最大面積不大于 35cm2時也可以標示 2 位數字。月、日應標示 2 位數字。
日期的標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10 年 03 月 20 日;2010 年 03 月 20 日 23 時;
2010 03 20; 2010/03/20; 20100320;
保質期可采用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飲)用;……之前食(飲)用最佳;……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飲)用最佳……;
保質期(至)……;保質期××個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等方式進行標示。
A.5 貯存條件的標示
貯存條件可以標示“貯存條件”、“貯藏條件”、“貯藏方法”等標題,或不標示標題。
貯存條件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常溫(或冷凍,或冷藏,或避光,或陰涼干燥處)保存;
×× - ×× ℃保存;
請置于陰涼干燥處;
常溫保存,開封后需冷藏;
溫度:≤××℃,濕度:≤×× %。
A.6 配料的歸類標示方式
表 A.3 中列出的配料可以采用如下歸類標示方式。GB 7718-20XX
10
表A.3 部分配料可使用的歸類標示方式
配料類別
歸類標示方式
非植物油產品中添加的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各種植
物油
“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如經過氫化處理,應
標示為“氫化”或“部分氫化”
各種淀粉,不包括化學改性淀粉
“淀粉”
添加量不超過2%的各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單一
的或合計的)
“香辛料”、“香辛料類”或“復合香辛料”
膠基糖果的各種膠基物質制劑
“膠姆糖基礎劑”、“膠基”
添加量不超過10%的各種果脯蜜餞
“蜜餞”、“果脯”
生產過程中添加、未經滅活或去除工藝的菌種(在終
產品中存在且發(fā)揮非發(fā)酵作用的除外)
“發(fā)酵菌種”、“微生物發(fā)酵劑”
添加量小于食品總量2%的非單一果汁(漿、粉)、蔬
菜汁(漿、粉)、果蔬汁(漿、粉)
“果汁(漿、粉)”、“蔬菜汁(漿、粉)”、“果
蔬汁(漿、粉)”、“濃縮果汁(漿、粉)”、“濃
縮蔬菜汁(漿、粉)”、“濃縮果蔬汁(漿、粉)”
食用香精、香料
“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
“食品用香精”、“食品香精”GB 7718-20XX
11
附錄 B
食品添加劑在配料表中的標示形式
B.1 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
醇酸酯,食用香精,檸檬黃),葡萄糖漿,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橙,麥芽糊精,
食用香料。
B.2 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通用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磷脂,聚
甘油蓖麻醇酸酯),食用香精,著色劑(檸檬黃)),葡萄糖漿,乳化劑(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劑
(卡拉膠,瓜爾膠),著色劑(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3 當預包裝食品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不大于 60cm2時,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全部標示食
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國際編碼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322,
476),食用香精,著色劑(102)),葡萄糖漿,乳化劑(477),增稠劑(407,412),著色劑
(160b),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4 建立食品添加劑項一并標示的形式
B.4.1 一般原則
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示;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
示;營養(yǎng)強化劑、食用香精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劑項外標示。
食品添加劑項在配料表中的標示位置由納入該項中的食品添加劑的總質量決定。
B.4.2 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
醇酸酯,食用香精,檸檬黃),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
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4.3 當預包裝食品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不大于 60cm2時,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
名稱及國際編碼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322,
476),食用香精,著色劑(102)),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乳化劑(477),增稠劑(407,412),
著色劑(160b)),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4.4 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通用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磷脂,聚
甘油蓖麻醇酸酯),食用香精,著色劑(檸檬黃)),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乳化劑(丙二醇脂肪酸
酯),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著色劑(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GB 7718-20XX
附錄 C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
C.1 長方體形包裝物或長方體形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長方體形包裝物或長方體形包裝容器的最大一個側面的高度(厘米)乘以寬度(厘米)。
C.2 圓柱形包裝物、圓柱形包裝容器或近似圓柱形包裝物、近似圓柱形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高度(厘米)乘以圓周長(厘米)的 40%。
C.3 其他形狀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以呈平面或近似平面的表面為最大表面面積。如有多個平面或近似平面時,應按其中面積最大的一
個計算。
如沒有明確的平面或近似平面,應為包裝物或包裝容器平鋪后總表面積的 40%。
C.4 計算表面面積時應除去封邊及不能印刷文字部分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裝計算表面面積時不包括
肩部、頸部、頂部和底部的凸緣。
12GB 7718-20XX
13
附錄 D
配料定量標示的標示形式
D.1 概述
D.1.1 本附錄提供了預包裝食品配料定量標示的推薦標示原則和形式,標示相應項目時可選用但不限于這
些形式,但應與推薦形式的涵義保持一致。
D.1.2 可根據生產加工的實際情況,標示所強調配料的原始配料的添加量或加工后配料的含量。
D.1.3 若需定量標示的成分屬于營養(yǎng)標簽標示范圍,應按相關標準的規(guī)定執(zhí)行;否則應在營養(yǎng)標簽以外標
示添加量或含量。
D.2 用數值形式標示添加量或含量
含果料 20g/包
混合果仁(花生、扁桃仁、開心果)含量高于 6g/份
哥倫比亞咖啡不低于 5g/100mL
紅棗粉(10g)
茶多酚含量≥200mg/L
D.3 用百分比形式標示添加量或含量
莓果類含量超過 5%
草莓和藍莓的添加量均不低于 2.5%
草莓醬添加量不低于 3%
進口乳粉(≥3.2%)
總果汁(以原果汁計)≥2.5%
D.4 用變動區(qū)間形式標示含量
菜籽油 20%±2%(20±2%)
花生 20g±5g
香蕉粉 10~12g;或(香蕉 100~120g)
花生油(10~15%)、葵花籽油(8~12%)
D.5 用附加說明的方式標示含量
含果粒 15g/100ml,因生產工藝影響可能存在差異
花生含量不低于 20 克,但單件產品可能存在差異
D.6 含量聲稱同義語
等同于“不含”,“無”的同義語:“零(0)”“沒有”“0%”等。
等同于“不添加”,“不使用”的同義語:“未添加”“零添加”“未使用”“沒加”“不加”“沒用”等。GB 7718-20XX
14
附錄E
致敏物質在食品標簽中的標示形式
E.1 概述
本附錄規(guī)定了需要強制標示致敏物質提示信息的配料類別名單,并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預包裝食品配
料中含有致敏物質時,以及在生產中可能間接帶入致敏物質時的推薦標示形式。標示相應項目時可選用
但不限于這些形式。如需要根據食品特性或包裝特點等對推薦形式調整使用的,應與推薦形式基本涵義
保持一致。
E.2 需標示致敏物質提示信息的配料類別名單
a.含有麩質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
b.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如蝦、龍蝦、蟹等);
c.魚類及其制品;
d.蛋類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堅果及其果仁類制品;
上述配料以外的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質可自愿標示提示信息。
E.3 致敏物質用作配料時,應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一種進行標示。
E.3.1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識的名稱和標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字體加粗、下劃線等突出標示方式)進行
提示: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
醇酯,食用香精,檸檬黃),花生,葡萄糖漿,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橙,麥芽糊
精,食用香料
配料:小麥粉、白砂糖、榛子醬(榛仁、巧克力)
E.3.2 在配料表臨近位置專門標示提示信息,可同時使用“食物致敏原提示”“致敏物質提示”“過敏
原信息”等引導詞:
含有雞蛋、花生、堅果、乳成分
含有花生醬
本產品含有魚、大豆成分
本產品含有魚、大豆成分,可能導致食物過敏
E.4 加工過程中間接帶入或可能帶入的致敏物質,應在配料表臨近或其他位置用以下方式加以提示:
“本產品可能含有……”
“可能含有……”
“可能含有微量……”
“本生產設備還加工含有……的食品”
“此生產線也加工含有……的食品”
E.5 經深度加工免于致敏物質標示的配料:
a.精煉植物油;
b.磷脂;
c.淀粉及糊精。GB 7718-20XX
附錄F
推薦性標示內容
F.1 批號
可以根據需要標示產品的批號。
F.2 食用方法及適宜人群
F.2.1 可以標示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或使用方法、烹調方法、復水再制方法、開啟后的食用期限等
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說明。
F.2.2 在標簽和說明書中進行與特定食用人群相關的標示,宜有能夠證明滿足不同人群特殊營養(yǎng)需求的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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